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三年四月 1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赛托生物”“公司”或“发行人”)的聘请,作为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 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2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遗漏。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赛托生物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发行人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 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4、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人员作出的书面及口头确认, 以及出具的证明文件。 6、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 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 适当资格。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与承销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 程进行了见证,并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4 月 22 日,赛托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授权期限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2022 年 5 月 20 日,赛托生物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3、2022 年 5 月 25 日,赛托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的各项议案。 4、2022 年 6 月 16 日,赛托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等议案,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相应调整涉及本 次发行的部分议案。 4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5、2022 年 8 月 9 日,赛托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对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6、2022 年 8 月 26 日,赛托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根据 2022 年上半年度经营状况 和经营成果对发行预案中相关内容进行更新调整。 7、2022 年 9 月 9 日,赛托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对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8、2022 年 9 月 19 日,赛托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聘请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专项审计机构。 9、2022 年 10 月 19 日,赛托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5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根据 2022 年第三季度经营状况 和经营成果对发行预案中相关内容进行更新调整。 10、2023 年 2 月 17 日,赛托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11、2023 年 2 月 23 日,赛托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根据竞价结果对本次发行相关文件进行更新调整。 12、2023 年 3 月 6 日,赛托生物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批复 1、2023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山东赛托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255 6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号),深交所决定予以受理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并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2023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赛托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1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 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署的保 荐、承销协议,国金证券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及主承销商。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2023 年 2 月 14 日,国金证券向其与发行人共同确定的 101 名特定对象发 送了《认购邀请书》,邀请上述投资者于询价日(2023 年 2 月 17 日)9:00-12:00 期间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发送《认购邀请书》后至询价前一日(含), 因田万彪、董卫国等 12 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国金证券向上述投资者补充 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因此,本次发行共计向 113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具体发送对 象包括: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49 名、剔除关联方后发行人前 13 名股东、 27 家基金公司、12 家证券公司、10 家保险机构、2 家其他机构,符合《发行与 承销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认购邀请书》包含选择发行对象、收取认购保证金及符合条件的特 定对象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 规则,明确了中止发行情形和相应处置安排,国金证券收取的认购保证金未超过 拟认购金额的 20%,符合《发行与承销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 7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申购时间内,即 2023 年 2 月 17 日上午 9:00—12:00,国金证券簿记中心共收到认购邀请对象提交的有效《申 购报价单》及附件共 33 份,具体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按时足额 序号 认购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缴纳保证金 1 廖折金 19.68 1,100 是 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盈帆 2 22.47 2,000 是 花友稳健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盈帆 3 22.47 1,000 是 花友稳健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盈帆 4 22.47 1,000 是 花友进取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何伟政 21.39 1,200 是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 6 22.89 1,000 是 定增精选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9.65 2,760 是 20 4,000 8 李立峰 22 3,000 是 23 2,000 9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2 3,500 不适用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22.99 1,000 是 金泰龙盛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22.99 1,000 是 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 12 20 2,500 是 犇富 6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 13 限公司—知行利他荣友稳健一期私 22.47 3,500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 14 限公司—知行利他荣友激进一期私 22.47 1,000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 15 限公司—知行利他荣友稳健三期私 22.47 1,000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16 刘姊琪 22.03 1,000 是 22.39 1,000 17 UBS-AG 不适用 21.8 2,300 18 刘福娟 22.1 1,000 是 8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1.81 1,300 19 杨茵 22.03 1,800 是 20 何慧清 20.7 2,000 是 21 夏同山 20.77 1,700 是 20.56 1,000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19.65 2,000 24.69 1,200 2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69 1,700 不适用 22.69 2,3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4 -宁聚映山红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20.52 1,000 是 金 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广东臻远基金-鼎臻一号私募证券 21.25 1,000 是 投资基金 21.88 1,000 26 曹锋 20.66 2,000 是 19.47 3,000 20.59 2,200 27 李天虹 19.99 2,700 是 19.49 3,000 23.69 1,020 2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19 3,730 不适用 22.19 7,430 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 22.58 1,200 是 —丹寅优选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3.71 1,250 3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01 5,840 不适用 21.93 9,310 22.59 3,200 31 徐国新 21.95 5,000 是 19.5 19,800 9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广东同茂富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2 (有限合伙)—同茂定增 2 号私募 20.51 1,000 是 证券投资基金 22.98 2,800 33 张建飞 22.38 3,000 是 21.98 5,800 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 金。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和股份配售数量的确定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申购价 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定价配售原则,发 行人与国金证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2.47 元/股,发行数量为 11,641,762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261,590,392.14 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如下: 获配股数 锁定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59,987 37,299,907.89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99,010 58,399,754.70 6 3 李立峰 890,075 19,999,985.25 6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 4 445,037 9,999,981.39 6 龙盛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 5 445,037 9,999,981.39 6 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张建飞 1,246,105 27,999,979.35 6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定增 7 445,037 9,999,981.39 6 精选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3,587 22,999,999.89 6 9 徐国新 1,424,121 31,999,998.87 6 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 534,045 11,999,991.15 6 丹寅优选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获配股数 锁定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 11 司—知行利他荣友稳健一期私募证券投 929,721 20,890,830.87 6 资基金 合计 11,641,762 261,590,392.14 - 上述竞价确认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 份等竞价结果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与承销细则》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四)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经核查,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签署了《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 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限售期等事项进 行约定,生效条件为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发行与承销细则》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情况 1、2023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11 名发行对象 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 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川华信验(2023)第 0018 号《资金验证报告》,截至 2023 年 4 月 7 日,国金证券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261,590,392.14 元。 3、2023 年 4 月 10 日,国金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 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17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赛托生物已收到主承销商向发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划转的认股款,扣减承销保荐费、审 11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9,667,983.99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251,922,408.15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11,641,76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40,280,646.15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符合《注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以及《发行与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 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 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发行股票 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 级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 购。 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具体为: 投资者类别/ 风险等级是否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风险承受等级 匹配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3 李立峰 普通投资者,C4 级 是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龙盛壹 4 专业投资者 I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 5 专业投资者 I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张建飞 普通投资者,C5 级 是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定增精选 1 7 专业投资者 I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9 徐国新 普通投资者,C5 级 是 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丹寅优 10 专业投资者 I 是 选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知 11 专业投资者 I 是 行利他荣友稳健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关联关系及资金来源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国金证券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 发行人最终获配的 11 名申购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 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的情形。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对象均承诺用于支付股份认购款的全部 资金来源合法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 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三)认购对象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 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 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 金备案。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 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丹寅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其管 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产品,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 募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无需 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13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李立峰、徐国新、张建飞为个人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未超过 三十五名,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发行与承销细则》 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按内部决策程序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本次发行 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注册办法》《发行与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同意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651 号)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 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真实、合法、有 效;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上市尚需向深交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14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三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侃 负责人: 颜华荣 蒋丽敏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