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10-18
证券代码:300587 证券简称:天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4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天铁股份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许银斌
董事长许吉锭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公司
董事许银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6 日 15:00-10 月 17 日 15:00。
6、会议召开的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 928 号 2 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712,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12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
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5,946,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3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55,706,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07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江苏昌吉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123,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5830%;反对 3,953,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70%;弃权 4,635,3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51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4,034,4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49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政村、蒋赟(以下简称“六和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