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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铁股份: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5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
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系人。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
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应监管机构及股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按有
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由董事会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
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公司法》《证券法》、相关监管机构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或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
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行为,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
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
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则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修改时亦同。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