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股份: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5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内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若出
现紧急情况需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通
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战略委员会委员
本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
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并回避表决。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发布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修改时亦同。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