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已披露 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晓雯 夏立安 张立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