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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凯创意: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4-30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创意          公告编号:2021-043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凯”)收到中国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2714 号】,就上海华

凯、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

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不服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9)黔民终 330 号】民事判决,

向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

审查,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

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公告编号:2019-088)。

    2020 年 1 月 7 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

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 27


                                   1
民初 7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6)。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 330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

    (一)申诉事项

    1、撤销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作出的(2019)黔民终 330

号判决第二项及第三项内容;

    2、依法对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依

据作出判决。

    (二)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为由认定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故申请人认为根

据该合同作出的审核报告不能作为付款依据,本案至今无有效的付款依据。申请

人申请进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鉴定,意在明确案件事实,保证国有资金支付有

据,最终实现公平合理的法律后果,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作出的《结算定案表》,系根据无效的《工程承包合同》

作出,且部分展示成品无合同计价依据,如博物馆大量展示场景为现场创作的绘

画和雕塑艺术品,合同中没有相应计价标准且因创作人的身份不同也会导致价格

存在巨大差距,因此即便被申请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按照无效合同中的计价

方式进行核算,也缺乏相应依据,故要明确本案所涉工程价款,只能委托相关评

估机构另行评估确认。

    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对国有资金单支付负有

监督管理责任,为查明本案事实,明确涉案工程款的应付及造价鉴定完全正当合

理,但一审法院未对此作出任何答复就仓促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亦未准许鉴定申

                                    2
请,其判决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可能会造成国有资金的不当支出,从而损害国家

利益。

    另,被申请人以借款、预付款、工程款等方式收取了 5325.9 万元款项后,

迄今尚欠 3900 万元发票未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

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实施细则》第 33 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

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收款方收取款项,

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而对于付款人而言,是否可以取得发票

将影响自身的重大民事权益。而对于付款人而言,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自身

的重大民事权益。因为交付发票属于在给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它反映了履行合同的付款情况,如不履行该义务将会导致发包人面临无法抵扣支

出,产生巨额所得税的法律后果,因此将申请人拖欠已付工程款 3900 余万元发

票的事实,足以构成申请人拒绝继续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事由。即便一、二审法院

认为该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但在已支付工程款出现欠开发票的情况下,收款人

的开票义务也应随之履行,从公平角度出发,至少应当免除付款人的所谓逾期付

款责任。更何况被申请人收取巨额工程款未开具发票的行为也损害了国家税收管

理制度,人民法院亦有义务督促其履行。

    综上所述,本案的审判结果关系到国有资产的损益及国家税收制度的维护,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该合同作出的审核报告就

不应作为付款依据,更何况申请人已举证证明该审核报告存在价格上的严重虚

高,申请人为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资金支付有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依法重新审理此案,依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准确认定工程款项,合理判断违

约责任,作出公正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本案件时不会影响原判决的执行,本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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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

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2714

号;

       2、《民事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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