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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凯创意: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8-06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创意         公告编号:2021-087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
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凯”)收到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
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黔 27 执异 59 号】,贵州省黔南
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湖南中诚设计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设计”)与被执行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
行人旅投公司持有的都匀新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电商公司”)
29%的股权进行冻结。新路电商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
出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

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公告编号:2019-088)。

    2020 年 1 月 7 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

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 27

民初 7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6)。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 330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不服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 330 号】民事判决,向中
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
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
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再审申请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及二审上诉人都匀市国有资
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9)黔民终 330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1)
最 高 法 民 申 2714 号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4)。
    二、法院对本案的执行裁定情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认为,金
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3 条规定,对被执行
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
措施。本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旅投公司持有的新路电商公司 29%的股权予以冻
结,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据此可知,法律在
规定股东享有权利时,仅以股东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未附加任何限制
或条件。亦即,股东只要被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股东,就可
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与出资与否没有直
接关系。新路电商公司以旅投公司尚未缴纳出资为由请求解除对案涉 29%股权的
冻结,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都匀新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
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执行异议裁定,不排除对方当事人申请复议,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黔 27 执
异 59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