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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凯创意: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1-17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创意          公告编号:2022-004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凯”或“华凯公司”)收到贵
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华凯、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诚设计”或“中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旅投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 27 破申 17 号民事裁定,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2021)黔破终 17 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
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
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黔民终 330 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
误,应予补正,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黔民终 330 号】,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

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公告编号:2019-088)。
    2020 年 1 月 7 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

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 27

民初 7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6)。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 330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不服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 330 号】民事判决,向中
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
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
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再审申请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及二审上诉人都匀市国有资
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9)黔民终 330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1)
最 高 法 民 申 2714 号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4)。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就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执行人都匀
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
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旅投
公司持有的都匀新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9%的股权进行冻结。新路电商公司不
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黔 27 执异 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2021 年 12 月 15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与中诚设计、上海华凯、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出具了《举证通知
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黔民撤 4 号】,公司披露了《关于全
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29)。
    二、诉讼裁定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凯公司”)、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因
与被上诉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投公司”)
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
27 破申 17 号民事裁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议,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1)黔破终 17 号】,本案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受理上海华凯、中诚公司申请旅投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审期间,旅投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都匀城投公司向旅投公司出具
的告知函》、《贵州高院(2021)黔民撤 4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原审判
存在错误,严重侵害了案外人都匀城投公司的合法权益,现都匀城投公司已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现贵州高院已立案受理,如果原审判决被撤销,华凯公司、中
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债权依据将不复存在。
    华凯公司、中诚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都匀城投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退一步讲,即便最终认
定都匀城投公司对华凯公司、中诚公司享有 2000 万元债权,因华凯公司、中诚
公司对旅投公司享有近 5000 万元债权,扣除该 2000 万元,也还有 3000 万元债
权,旅投公司同样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
    华凯公司、中诚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 1 组证据:《2017
年 3 月 9 日旅投公司向都匀市人民政府就都匀三线博物馆项目华凯公司向旅投公
司借款事宜递交的请示报告》,拟证明都匀城投公司主张华凯公司向其借款 2000
万元不符合事实,该笔借款系华凯公司向旅投公司所借,都匀城投公司不是适格
主体。第 2 组证据:《旅投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资金首付委托函并
承诺书及付款凭证》,拟证明旅投公司因融资需要,指示华凯公司将贷款 3250
万元支付至都匀城投公司与旅投公司的股东存在重合的情况。第 4 组证据:《回
函及物流信息》,拟证明华凯公司、中诚公司回函告知都匀城投公司 2000 万元
的实际付款情况以及不要恶意提起虚假诉讼。
    旅投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
性。
    本院对旅投公司、华凯公司、中诚公司的二审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分析认定
如下: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从上述证据的证明目
的来看,均是围绕本院立案受理的(2021)黔民撤 4 号案件进行的,对此,经审
查,都匀城投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标的额为 2000 万元,而华凯公司、中
诚公司对旅投公司享有的债权额近 5000 万元,故都匀城投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
销之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华凯公司、中诚公司对旅投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经一审法院
强制执行后无法获得清偿,华凯公司、中诚公司具有神奇旅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的主体资格,但是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旅投公司对外尚持有 12 家公司的股
权,旅投公司及其对外持有的 12 家公司的资产情况不明,无法判断旅投公司的
资产是否不足以清算到期债务,故一审裁定不受理华凯公司、中诚公司对旅投公
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华凯公司、中诚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上诉理由
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 年 12 月 27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
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黔民终 330 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
应予补正,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黔民终 330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第 1 页案号项:“(2019)黔民终 330 号”补正为:“(2020)黔民终
330 号”。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
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终审裁定,本案件继续按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黔民终 330 号】执行,本
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
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黔破终 17 号】;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 330 号】、
《民事裁定书》【(2020)黔民终 330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