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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凯创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4-27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规定,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组织及其参与者的行为,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文件以及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司章程”)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新增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司提出提案。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知。                                                    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知各股东。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会的,视为出席。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登记应当终止。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名董事主持。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
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新增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应计为“弃权”。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
过。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所涉及的公   否通过。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负有保密义务。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新增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新增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10 年。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股东。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新增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
                                                       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
                                                       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
                                                       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
                                                       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法规的无效。                                           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合法权益。


                                                              新增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注:由于新增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七条,其他序号相应调整。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