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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凯易佰: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6-02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
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
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
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
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
   (一)公司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3、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期间最高余额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五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
适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委托理财,应视同公司行为,由其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
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说明;
   5、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的明确
同意的意见。
   第十一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
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
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
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
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财务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委托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
的,须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合作方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
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
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
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
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
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