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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凯易佰: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6-30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2-079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
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凯”)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华凯、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诚设计”)与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财
政局、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的起诉,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2)黔 27 民初 158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

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公告编号:2019-088)。

    2020 年 1 月 7 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

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 27

民初 7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6)。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就原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告都匀市旅游文化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就建设工


                                      1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黔民终 330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不服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 330 号】民事判决,向中
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
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
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再审申请人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及二审上诉人都匀市国有资
产运营中心、都匀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9)黔民终 330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1)
最 高 法 民 申 2714 号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4)。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就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被执行人都匀
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布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对被执行人旅投公司持有的都匀新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9%的股权进行冻结。新
路电商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
黔 27 执异 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2
    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
讼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
诚设计、上海华凯、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出具了《举证通知书》《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黔民撤 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29)。
    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
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因与被上诉人
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
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 27 破申 17 号民事裁定,贵州省高级
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议,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民
事裁定书》【(2021)黔破终 17 号】,本案已审理终结。2021 年 12 月 27 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 330 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
补正,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黔民终 33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凯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告都匀市
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凯、中诚设计、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财政局第三人撤销之
诉,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黔民撤 4 号】,判决驳回都匀市城市建设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6)。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3
(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
进展的公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
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2)黔 27 执异 6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6)。
    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就上海华凯、中诚设计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
进展的公告》,申请人上海华凯、中诚设计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
人民政府、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应出资、实缴的范
围内对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贵州省黔南
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华凯、中诚设计的申请,出具了《执行
裁定书》【(2022)黔 27 执异 6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74)。

    二、本次起诉状情况

    原告: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3088 弄 2 号 30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87385399P。
    法定代表人:常夸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 123 号(商住楼 1808 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62933X;
    法定代表人:傅忠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都匀市财政局
    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民族路 5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1009805059J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单位负责人

                                     4
    被告: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都匀市西山大桥东侧百业大厦 17 附 1702、170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1MB1D761482
    法定代表人:张纪匀,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都匀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文明路 63 号市行政综合大楼 309 室
    法定代表人:张宗良,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住所地:都匀市西山大桥东侧百业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执行案件,已经贵州省黔南
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案号:2020 黔 27 执 344 号),因被
执行人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终结本次执行。因原告向贵州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四被告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申请,
现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四被告作为(2020)黔 27 执 344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在其应出资(含抽逃出资)、应实缴的范围内对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都匀市旅文投公司发起人及投资人都匀市财政局、都匀市国有资产
运营中心在明知都匀市旅文投公司对原告负有数千万的债务的情形下,仍在未
足额实缴全部出资时即转让股权,其应当在转让股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退一步讲,若都匀市财政局可能实缴部分资金,也不排除其存在抽逃出资的可
能性,其也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 2017 年 3 月 11 日都匀市旅文投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公司注册总资
本为 60000 万元,其中都匀市财政局出资 30600 万元,都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5
出资 29400 万元,第一期出资:2017 年 6 月 20 日都匀市财政局货币出资 5000
万元,第二期出资:2020 年 3 月 20 日前缴清余款”。2019 年 4 月 29 日,都匀
市财政局作为发起人在未实缴全部资金的情形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都匀市国有
资产管理中心(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后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将股权
全部转让给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成为了国有独资企
业。
    都匀市财政局以及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转让股权的时间均在原告与都
匀市旅文投公司办理了结算后进行,即此时都匀市旅文投公司已经对原告产生了
数千万元的债权,都匀市财政局及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
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形成对公司附履行期限的债务,股权
转让导致公司股东变动,关乎出资债务能否按期履行,为确保股东兑现认缴承诺,
维护资本充实原则,避免认缴制背景下的股权转让成为股东逃避出资的工具,在
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出让股东(发起人)仍应对其原认缴的出资承
担财产担保责任。出让股东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按约向受让人追究责任,同时,
即便法院曾认定都匀市财政局已经实缴部分资金,但也不排除其有抽逃出资的行
为,因此都匀市财政局以及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作为出让人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
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
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
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
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
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都匀市财政局及都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作为发起人以及转让人均应当承
担责任。
       (二)虽 2017 年的公司章程规定第二次股权认缴期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
但后续都匀市旅文投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恶意将已到期的出资时间延
长,以逃避股东实缴的义务,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符合追加被执
行人的条件。


                                      6
    根据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成立时(2017 年)的章程载明,第二笔注册资金应
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全部实缴,但都匀市旅文投公司不仅没有实缴,甚至在后续
直接延长认缴期,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从 2020 年 3 月 27 日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规定:“注册资本:6 亿元,2040 年 3 月 16 日前缴纳出资资金 6 亿元”
可以看出,在涉及诉讼后,都匀市旅文投公司通过延长股东认缴期的方式将认缴
期从 2017 年 4 月 30 日、2019 年 4 月 30 日、2020 年 3 月 20 日延长至 2040 年 3
月 16 日,后续更是多次召开股东会决议延长认缴期,用以逃避实缴的义务,明
显属于恶意延长认缴期的行为,在无证据证明都匀旅文投公司具有债务清偿能力
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客观上对原告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而公司章程关于宽
限公司股东自身相关义务及加大债权人潜在风险的修改,不足以对抗原告作为债
权人对债务人原章程产生的合理信赖,故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
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
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九民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
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
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足以看出,都匀市旅文投公司存在
股东认缴期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三)根据都匀市旅文投公司 2020 年 5 月 16 日的章程第六条:出资人为
都匀市人民政府,因此作为出资人未实缴,都匀市人民政府也应当承担责任。
    (四)本案中执行已有近两年时间,都匀市旅文投公司从未归还任何款项,
且执行局也已经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明显已经符合资不
抵债的情形,应当追加四被告作为被执行人,且其应当举证证明资可抵债,而
不是将举证责任推脱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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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
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
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
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
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
力的其他情形。本案原告已经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都匀
市旅文投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裁定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都匀市旅文投公司从未向法院提供财务报表等证明其
有资产可供执行,也符合“资不抵债”条件,可以认定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故本案应当追加四被告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对于黔南州中院所
认为的都匀旅文投公司投资的股权,应当由都匀旅文投公司以及四被告来证明足
以偿还都匀都匀旅文投公司的债务,而不是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就认定为
“资不抵债”,这样既不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也间接使四被告在本案中无需承
担任何举证责任,对原告而言明显不公。
    (五)根据目前本案的执行情况,都匀市旅文投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
且滥用股东权益将已到期认缴出资时间恶意延长,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都匀
市旅文投公司设立时对外公示的认缴期应当作为对外认缴出资的承诺,因此各
被告均应在其应出资(含抽逃出资)、应实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应受到
延长的认缴期时间影响。
    虽然目前《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为认缴制,为股东的出资赋予了更多的
灵活性和自主性,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股东的出资义务可以当然或变相免除,特
别是可能存在公司股东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等道


                                   8
德风险时,应当对股东在宽泛条件下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的要求,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是以履行相应出资义务为条
件,股东享有自由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显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公司无法
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允许债权人可以在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要求其在认缴出资
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但是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在维护市场
秩序,规制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的重要体现。认缴期限涉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约定,
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延长出资期限,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对于出
资期限的安排,并非是债权人给股东的安排,故股东延长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不
能产生约束债权人的效力。更何况,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是在明知已有债务以及一
审判决作出后,恶意延长认缴出资期限,该延长的行为不应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对于都匀市旅文投公司的公示信息产生高度信赖,基于对都匀市旅文投公司
具有一定履约能力的股东及较短出资期限才会承接该工程并垫资数千万元,但被
告在明知都匀市旅文投公司欠付原告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破坏原告合理
信赖的行为,达到逃避债务目的,因此被告均应当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依法追加四被告作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
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海华凯申请的执行异
议之诉,暂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并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9
【(2022)黔 27 民初 158 号】。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30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