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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关于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范金、庄俊超、李旭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11-10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 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2-116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范金、庄俊超、李旭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11 月 10 日,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范金、庄俊超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
范金、庄俊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1 号,李旭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李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32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范金、庄俊超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范金、庄俊超: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易佰”)于 2021 年 6 月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佰网络”)90%
股权。华凯易佰 2021 年年报及 2022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
的进展公告》显示,易佰网络在 2021 年度存在以信息授权形式开设和运营部分网店
(以下简称“第三方名义网店”)情形,此类网店数量 535 个,占 2021 年度店铺总
数的 15.82%,以上事项违反了你们在《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作出的关于易佰网络不再
以信息授权形式在第三方电商平台新设网店的承诺。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
诺》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承诺》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你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加强整改,严格履行所作承诺,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李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旭:
    在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易佰”)收购深圳市易佰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佰网络”)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你作为交易
对方之一将你所持有的易佰网络股权转让给华凯易佰,去的华凯易佰发行的 378.86
万股股份,占比 1.42%,前述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2 日上市。2022 年 6 月 2 日,华凯
易佰披露《关于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称,你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 24.35 万股,增持金额 600.52 万元,违反了你在华凯易佰重大资产重
组期间作出的“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本次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
公司股份,也不主动通过其他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相关承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13】
55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你应该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所作
承诺,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1、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062);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
披露了《关于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名义网店整改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81),计划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将易佰网络第三方名义网店主体
100%股权变更至易佰网络或其子公司名下,关闭或转让无法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的第三方名义网店;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方名义网店整改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易佰网络已完成第三方名义网店整改,不存在以第三方名义开设店铺经
营的情形,上述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上述相关方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并认真吸取教训,将以此为戒,
今后持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