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2017-06-05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17-042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 月5日召开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
议案》,新增全资子公司”合肥湖滨梦戴维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拟定名)(以下简称”
湖滨梦戴维”)”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09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
年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3.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477.0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946.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2017年1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7〕6-3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下列项目,项目预计
总投资为35,950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项目建设期 建设主体
1 年产 40 万片角膜塑形镜及配套件系列产品项目 14,750 24个月 发行人
2 工程技术及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5,580 24个月 发行人
3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15,620 36个月 发行人
合计 35,950 - -
二、本次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概况
(一)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着眼于完善公司营销服务网络布局,升级营销体系支
撑公司市场扩张,提升公司客户服务能力和市场需求反应能力,更加贴近用户提
供个性化需求的定制服务,全面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达到“以营销
网络扩大市场覆盖面、以精细化营销探寻市场机会点、以快速响应赢取客户满意”
的目标。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5,62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0,62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00万元。
(二)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原定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截止2017年4月30日,该项
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41,385.00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中。
三、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
建设,本次拟新增合肥湖滨梦戴维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
目的实施主体。拟设立的湖滨梦戴维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湖滨梦戴维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拟定名)
住所 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3818号文华阁2幢4幢商107
法定代表人 黄海
注册资本 4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
经营范围 视光产品销售、视光咨询和服务
股权结构 欧普康视 100%
上表登记信息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准。本次使用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中的40.00万元投入湖滨梦戴维,用于实缴注册资本。
除新增募投实施主体外,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内容及实施方案不作
变更。
四、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
作需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不存在
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
响。新增实施主体湖滨梦戴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
影响。
五、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7年6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
公司湖滨梦戴维为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实施主体。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公司
运营管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有利于满足公司的
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湖滨梦戴维为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项目实施主体。
(二)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 。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