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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05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
议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并进行了解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公司运营管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加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湖滨梦戴维为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实施主体。


    (二)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欧普康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投资”)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
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的内容和董事会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欧普投资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遵
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本次交易是合规合法、合理、公允、必
要且可行的,采取了有效的担保措施,借款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欧普投资本次向马鞍山康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视眼科”)
提供借款期限为三年的有偿借款500万元,有助于推动康视眼科既定经营计划的
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康视眼科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从而逐步实现欧普投资
对康视眼科投资的预定目标,康视眼科未来得到良好的发展也有利于公司分享
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潘平 、张瑞稳、丁斌


                                          二○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