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请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潘 平、张瑞稳、丁 斌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