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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17-11-02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17-077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已完成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 年 9 月 7 日。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2.25 元。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49 名,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1.392 万股,
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尹茵            董事                 10                  5.22%           0.0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181.392                94.78%          1.48%
        人员(48 人)

            合计                     191.392                100%            1.56%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6、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
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4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91.39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向 49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91.392 万股限制性股票和激励对象名单与
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示的情况一致。

       三、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会验字[2017] 5175 号),认为:截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止,贵公司
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股权认购款 42,584,760.00 元(其中 40.00
元系个人多缴入的款项,贵公司作为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负债),具体出资
情况如下:

    尹茵、付志英、鲍丽丽等 49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实际缴存贵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开
设的 340104016**********账户人民币 42,584,760.00 元,其中股本人民币
1,913,920.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40,670,800.00 元,计入负债人民币 40.00
元。

    “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400,000,00 元,实收资本(股
本)为人民币 122,400,000,00 元。截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24,313,920.00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24,313,920.00
元。”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7 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1,800,000    75%        1,913,920     93,713,920      75.3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0,600,000    25%                     30,600,000     24.62%
  三、股份总数    122,400,000 100.00%       1,913,920    124,313,920     100.00%

    六、收益摊薄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按新股本 124,313,920 股摊薄计算,2016 年
度每股收益为 0.92 元。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 次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122,400,000 股 增 加 至
124,313,920 股,由此导致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陶悦群先生在授予完成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6,397,81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7.91%,本次授予完成后,陶悦群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占公
司新股本的 37.3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

    八、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关于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授出权
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同时,《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上市公司
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公司发布了 2017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进入
不得授出、登记限制性股票的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上述期间应当在 60 日内予
以扣除。截止本公告发出之日,公司不存在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权益并完成
公告、登记工作的情形。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