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17
证券代码:300595 证券简称:欧普康视 公告编号:2018-049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获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8-046)。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
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4,313,92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1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90000 元;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000000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2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1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24,313,92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223,765,056 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5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 年 5 月
25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转增股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增股过程
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 1 股(若
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增股总数与本次
转增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 A 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首发前限售股。
4、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40 南京欧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 08*****966 合肥欧普民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175 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 08*****002 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5 月 14 日至登记日:2018 年 5 月
2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
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18 年 5 月 25 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转增股数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8,311,730 38.86% 38,649,384 86,961,114 38.8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6,002,190 61.14% 60,801,752 136,803,942 61.14%
三、股份总数 124,313,920 100.00% 99,451,136 223,765,056 100.00%
七、本次实施转增股后,按新股本 223,765,056 股摊薄计算,2017 年年度每
股净收益为 0.6742 元。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4899 号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施贤梅 李谚
咨询电话:0551-62952208
传真电话:0551-65319185
九、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