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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9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关
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9 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
售条件的 49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03.3516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
总数的 30%)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张瑞稳 潘平 丁斌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