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8-11-19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18-091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03.3516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4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
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 2017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为 49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1.392 万股。因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实施
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转增 8 股),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 191.392 万股增至 344.5056 万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3.3516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3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46%。董事会实施本次解除
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8 月 17 日至 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
专栏发布了《监事会核实的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名单》,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公告了《欧普康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截至 2017
年 8 月 26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6、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
法律意见。
7、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满足 100%解锁条件。可
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3.3516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
派后总数的 3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46%。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说明
1、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
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
授予部分的有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7 日,上市
日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届满。
2、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
序号
期解除限售条件 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
1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
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前
2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条件。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为 104,021,829.28 元,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
3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34,965,417.39 元 ,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为 29.75%,高于业绩考
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
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
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49 位激励对象个人绩
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 效层面考核结果均 为
4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 合格,本期个人层面标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 准系数为 1.0。49 位激
比例: 励对象均满足 100%解
除限售条件。
考核结果 合格(≥70) 不合格(<70)
标准系数 1.0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
意按照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
限售相关事宜。
三、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9 位。
2 、 本 激 励计 划 首 次授 予 部 分 第一 期 可 解除 限 售 的 限制 性 股 票数 量 为
103.3516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30%),占目前公司总股
本的 0.46%。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已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
第一期可解除 继续锁定的
获授的限制性 股 票 数 量 占 总 售 的 数 量 股票数量占总
姓名 职务 限售的限制性 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股) 股本的比例(%) (股) 股本的比例
股票数量(股)数量(股)
(%)
尹茵 董事 180,000 0.08 0 54,000 126,000 0.02
FU ZHIYING 董事 162,000 0.07 0 48,600 113,400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业务(技术)人 3,103,056 1.38 0 930,916 2,172,140 0.42
员(47 人)
合计 3,445,056 1.53 0 1,033,516 2,411,540 0.46
备注:以上股数为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9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49 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
件,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 2017 年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49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03.3516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30%)限制性股票办理解
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条件),其作为公司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9 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
售条件的 49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03.3516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
后总数的 30%)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49 位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 49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103.3516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30%)
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备查文件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