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01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之“(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进行修改,有利于公
司继续发挥激励计划的作用,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
条款的议案》对激励计划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关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是为保
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改后的顺利实施的必要之举,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公司继续发挥激励计划的作用,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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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应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三、《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
条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条之“(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进
行修改,有利于公司继续发挥激励计划的作用,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对激励计划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四、《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是为保
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改后的顺利实施的必要之举,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继续发挥激励计划的作用,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应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独立董事:张瑞稳、潘平、丁斌
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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