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陶悦群先生、施贤梅女士、董国欣先生、卫立治先生、FU ZHIYING (付志英)女士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规定;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 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 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丁斌、许立新、唐民松 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