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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4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2017 年 9 月,公司 2017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13,920 股。因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实施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转增 8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13,920 股增至 3,445,056 股。
    公司 2018 年 11 月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 1,033,516 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30%)后,继续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11,540 股。因公司 2019 年 5 月实施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
转增 8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 2,411,540 股增至
4,340,772 股。
    公司 2019 年 11 月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 1,777,223 股,(该
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其中 44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5 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拟回购注销部分股票。)继续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2,480,442 股。因公司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转增 5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 2,480,442 股增
至 3,720,663 股(含拟回购股份)。
    本次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1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9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
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43 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
条件,有 6 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 49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3,659,443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2018 年 10 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609,100 股。因公司于 2019 年 5 月实施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转增 8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9,100 股增至 1,096,380 股。
    公司 2019 年 11 月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 541,921 股,(该
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9 人,其中 18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1 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拟回购注销部分股票。)继续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

                                                                         2
量为 548,190 股。因公司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转增 5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 548,190 股增至
822,285 股(含拟回购股份)。
    本次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四)《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8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
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18 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
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的 18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780,84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
购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
    鉴于公司 2018 年 5 月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2019 年 5 月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及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 4.4165 元/股,回购数量为 61,220 股。
    本次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六)《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6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满足部分
解除限售条件,对该 6 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1,220 股拟进行回
购注销。股票回购价格为 4.4165/股。本次拟用于回购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此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相关事宜,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拟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七)《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
购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 5 月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2019 年 5 月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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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 6.8519 元/股,回购数量 41,445 股。
    本次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
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八)《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1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考核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1,445 股。
股票回购价格为 6.8519 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此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相关事宜,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拟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九)《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股份数计划为 523,000 股。1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集困难,
自愿放弃了部分拟授予股份(11,000 股),仍接受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授予。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决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授予股票数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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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调整。原计划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3,000 股调整至 512,000 股。
激励对象名单和总人数不变。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
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授予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十)《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2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2,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3.78 元/股。




                                      独立董事:丁斌、许立新、唐民松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