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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欧普康视限制性股票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
和预留授予部分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
的股票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20]第00838号

致: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
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康视”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倩怡、冉合庆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就《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2017激励计划》”)
涉及的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
分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首次授予和预留的股票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数量调整、解限、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回购
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欧普康视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欧普康视限制性股票法律意见书

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欧普康视本次数量调整、
解限、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回购注销是否合法合规等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数量调整、解限、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回购注
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
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
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数量调整、解限、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欧普康视部分
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数量调整、解限、调整回购价格、数
量并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数量调整、解限、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回购注
销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数量调整、解限、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欧
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欧普康视限制性股票法律意见书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具体内容以及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发
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欧普康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的议案》,认为本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欧普
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4、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原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50人调整为49人,首次
授予数量由195万股调整为191.392万股,并决定以2017年9月7日为授予日向4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1.39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进行调整,并
同意2017年9月7日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191.392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5、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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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因公司于2018年5月25
日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转增8股),原预留部分的350,000股增
至630,000股,并决定以2018年8月28日为授予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630,000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调
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6、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并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

    7、2018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8、2018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9、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按照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事项。本
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3.351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6%。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监事会对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同意对本次4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103.351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11、2019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
计划进行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修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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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019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3、2019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14、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15、2019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
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
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16、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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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
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17、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
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数量调整、
解限、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2017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数量和预留授予数量事项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情况

    2017年9月,公司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13,920股。因公司于2018年5月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
8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13,920股增至3,445,056股。公司2018年
11月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1,033,516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权益分派后总数的30%)后,继续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11,540股。因公司
2019年5月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8股),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2,411,540股增至4,340,772股。

    公司2019年11月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1,777,223股(该次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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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其中44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5人满
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拟回购注销部分股票),继续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0,442股。因公司2020年5月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5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2,480,442股增至3,720,663股。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情况

    2018年10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09,100股。因公司于2019年5月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8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9,100股增至1,096,380股。

    公司2019年11月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541,921股(该次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9人,其中18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1人满
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拟回购注销部分股票),继续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8,190股。因公司2020年5月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转增5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548,190股增至822,285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系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所致,前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7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7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所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 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7 日,上市日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届满,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届满,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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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
     售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序号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
 2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为 104,021,829.28 元 , 2019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67,205,466.84 元,2019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为 156.87%,高于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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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43 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层面考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 核结果≥70,该 43 位激励对象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为 1.0,满足
 4
       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           100%解除限售条件。6 位激励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70,

                                                                  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70                        1.0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 的月份数】/1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
     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43 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有 6 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7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所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 2018 年 8 月 28 日,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 日,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 2019
     年 11 月 2 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届满。

         (2)解锁条件已成就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序号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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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
2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为 104,021,829.28 元 , 2019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67,205,466.84 元,2019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为 156.87%,高于业绩
                                                              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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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18 位激励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
                                                                    对象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
      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4                                                                   70,该 18 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
                                                                    标准系数为 1.0,满足 100%解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除限售条件。
             ≥70                          1.0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 的月份数】/1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18 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期解
    除限售相应条件以及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均已成就。

        四、关于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事项

        1、调整原因

        公 司 于 2018 年 5 月 实 施 了 2017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124,313,9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1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公司于2019年5月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总股本224,374,1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40元人民币现金,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公司于2020年5月实施了2019年度
    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404,638,68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
    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根据公司《2017激励计划》、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期解除限售部分)以及预留
    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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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17 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事项: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为: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1+n),其
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若发生派息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
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
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公司董事会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份(第三期解除限售部分)回购价格调整为 4.4165 元/股,回购数量 61,220
股;预留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回购价格调整为 6.8519 元/股,回
购数量 41,445 股;调整后拟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合计 102,665 股,回购股票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
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17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7 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
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
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70 分的,标准系数为 1.0,考核结果
<70 分的,标准系数为【月度综合考评分≥70 的月份数】/12。

    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49 人,其中 43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6 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预留
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9 人,其中 18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1 人不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满足部分或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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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司拟回购注销该 7 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计 102,665 股,回购股票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其中: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回购数量为 61,220 股,回购价格为 4.4165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回购数量为 41,445 股,回购价格为 6.8519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17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公司本次数量
调整、解限、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并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2017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以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系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所致,
前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17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
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以及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均已成
就;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2017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5、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
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17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取得股东大
会的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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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