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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8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2019 年 11 月,公司 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65,200 股。因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
转增 5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65,200 股增至 1,147,800 股。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0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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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
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20 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
售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 20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329,985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
购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
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 15.8667 元/股,回购数量 14,355
股。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四)《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1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对该 1 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355 股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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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回购注销。股票回购价格为 15.8667/股。本次拟用于回购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此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相关事宜,我们
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丁斌、许立新、唐民松
                                          二○二一年一月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