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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1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95,简称以下“公司”、“欧普
康视”或“发行人”)于2017年1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欧普康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国元证券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俞仕新
     项目保荐代表人     孔晶晶、刘俊
         项目联系人     孔晶晶
           联系电话     0551-62207943
                        由于樊晓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本项目持续督导的保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荐代表人,2017年7月18日国元证券委派刘俊先生接替樊晓宏先
                        生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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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名称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95
        注册资本       607,622,856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899号
       法定代表人      陶悦群
       实际控制人      陶悦群
       董事会秘书      施贤梅
        联系电话       0551-629522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年1月1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欧普康视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
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
涉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欧普康视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欧普康视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欧普康视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欧普康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欧普康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建设,协助欧普康视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欧普康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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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对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4、督导欧普康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
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程序及关联交
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欧普康视进行现场检查,与欧普康视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核查意
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欧普康视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无
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欧普康视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欧普康视能够及时向保荐机
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欧普康视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欧普康视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欧普康视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的
开展提供必要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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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欧普康视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重大事
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孔晶晶、刘 俊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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