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 关规定,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就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事项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事前提交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我 们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未 来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长期的、可持续性的回报股东,符合股东长远利益。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斌、许立新、唐民松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