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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欧普康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2021-05-08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21-039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确认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预案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
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
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1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
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
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
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
发行的股票。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
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


                                 2
的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2,533,599 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的 5%(公司 2020 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5
股,每 10 股转增 0.5 股,送转股后公司股本将由 607,622,856 股增加至
850,671,998 股,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按 850,671,998 股进行测算),且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 219,628.00 万元(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
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
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
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19,628.00 万元(含
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      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业化项目              41,760.00           41,760.00
 2      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           177,868.00          177,868.00
                      合计                     219,628.00          219,628.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
序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
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6、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
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

                                       3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
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的有关要求,本预案“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
策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及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进行了说明,提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
老股东共享。
    10、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但所制定的
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情况
详见本预案“第五章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之“二、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公司同日公
告的《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11、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三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
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风险说明”,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4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 2
目录 .............................................................. 5
释义 .............................................................. 7
第一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9
 一、公司基本情况 .................................................. 9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9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13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 14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 16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7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7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审批程序 ................................. 17
第二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19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19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 19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 24
第三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26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
 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 26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27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27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
 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28
 五、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
 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 28


                                 5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风险说明 ..................................... 28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 33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33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 35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36
第五章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 40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
 明 ............................................................... 40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 40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43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 43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 45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做出的承诺 ................................................... 46




                                6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公司、发行人、欧普康视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   指
                               通股(A 股)
发行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预案/本预案               指
                               股票预案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是一种戴在眼球角膜上,用于矫正视力、保护眼睛等用
角膜接触镜                指   途的镜片。根据材料的软硬通常分为硬性角膜接触镜和
                               软性角膜接触镜等。
                               角膜接触镜中的类型之一,其最终形态在正常条件下不
                               需要支撑即可保持形状的角膜接触镜,简称硬镜。具有
硬性角膜接触镜            指   矫正屈光不正、角膜散光等用途。具备优良的光学性能,
                               不影响泪液交换,并对不规则角膜(如圆锥角膜)的屈
                               光矫正有良好的效果。
                               角膜接触镜中的类型之一,是需要支撑以保持形状的角
软性角膜接触镜            指   膜接触镜,简称软镜。具有矫正屈光不正等用途。具备
                               良好初戴舒适性。
                               Rigid Gas Permeable Contact Lens 的英文缩写,中
RGPCL                     指
                               文涵义是硬性透气性接触镜。
                               一种特殊的硬性角膜接触镜,用于改变角膜的几何形
                               态,暂时性地改变角膜屈光度。用于提高裸眼视力,具
角膜塑形镜                指
                               有可逆性、非手术物理矫正近视功能,可以控制或减缓
                               近视发展。
                               屈光不正是指眼在不使用调节时,平行光线通过眼的屈
屈光不正                  指
                               光作用后,不能在视网膜上结成清晰的物像,而在视网

                                    7
                                膜前或后方成像。它包括远视、近视及散光。
                                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
III 类医疗器械            指
                                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注:本预案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通常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
         第一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UTEK CHINA INC.
   股票代码:300595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成立日期:2000 年 10 月 26 日
   设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19 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陶悦群
   董事会秘书:施贤梅
   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489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4899 号
   股本总额:607,622,856 元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23559X
   联系电话:0551-62952208
   传真号码:0551-65319181
   电子邮箱:autekchina@126.com
   邮政编码:230088
   经营范围:三类医用光电仪器类、医用检验类、人工脏器类、二类医用装
备类,角膜塑形镜,三类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生产销售,
消毒产品、护理产品及眼镜的生产及销售,验光及配镜服务,眼部健康咨询服
务,镜片护理及维修,预包装食品与保健食品的销售,药品研究与开发、检测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作和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9
    1、医疗健康产业在我国国家战略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医疗健康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广
大民众对医疗健康的重视程度也日渐提升。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我国提出了
《“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2016 年 10 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 年 3 月发
布)等关于医疗健康的发展战略。上述政策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
略位置,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完善国民健康促进政
策,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生命期健康服务。政策层
面的利好将积极地鼓励医疗健康产业的发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对人民
健康水平,健康服务能力,健康体系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鼓励为实现全民
健康而努力。
    2、近视人群基数巨大,市场空间广阔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是人们接收和传递信息的重要器官,我国眼部疾病患
者人数较多,近视是我国最常见的眼部疾病之一。由于应试教育导致的长时间近
距离用眼以及电子产品的普及使用,青少年近视率居高不下,发病年龄提前,
近视度数增长速度加快,高度近视人数不断增加。
    因此,我国近视治疗的形势十分紧迫,尤其是青少年眼健康已成为一个关
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问题,眼健康领域医疗市场存在巨大市场空间。

    3、国家持续出台政策支持眼健康行业发展

    眼健康是国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眼科疾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
康和生活质量,加重家庭和社会负担,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
问题。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医疗服务行业改革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医疗
服务行业设置了中长期目标,有利于医疗服务行业长远、持续、健康发展。
    2016 年 10 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
(2016-2020 年)》,将人人享有基本眼科医疗服务、逐步消除可避免盲和视
觉损伤、提高人民群众眼健康水平作为开展眼病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重点在儿童青少年中开展屈光不正的筛查与科学矫正,减少因未矫正屈光不正
导致的视觉损伤。每个县均有合格的验光师提供验光服务。


                                 10
    2018 年 6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近视防治指南》,其中将角膜塑
形镜列为近视防控的有效方法之一。同年 8 月,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明确提出:
“到 2023 年,力争实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 2018 年的基础上每年降
低 0.5 个百分点以上,近视高发省份每年降低 1 个百分点以上。到 2030 年,实
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整体水平显著提
升,6 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 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 38%以下,初中生近
视率下降到 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 70%以下。”
    随着国家各层面政策对眼健康的引导扶持,已将青少年近视防控和全国人
民眼健康问题上升到战略高度,眼健康领域医疗器械等产业未来将迎来较快发
展。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处于重要战略发展机遇期

    公司是我国大陆地区首家同时取得角膜塑形镜和硬性角膜接触镜产品注册
证的生产企业,也是首家眼视光研发、生产上市企业。20 年来,基于公司在眼
视光领域持续不断的技术开发和行业经验积累,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硬性
角膜接触镜类产品得到市场充分的信任,是国内医疗器械行业硬性接触镜细分
领域的领导企业。
    近年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近三年业务收入稳定增长。2018 年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 45,841.98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7.1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 21,624.30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3.34%;2019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4,690.37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1.1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30,688.93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1.92%。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87,066.36 万
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 34.5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43,332.10 万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1.20%。随着国家层面出台各项政策支持产业持续发展、
我国眼健康领域存在巨大成长空间,公司发展处于重要战略发展机遇期。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落实产业政策,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近年来,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对医疗服务行业进行

                                   11
扶持和鼓励,如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
提出“深化生物医学工程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加快行业规制改革,积极
开发新型医疗器械,构建移动医疗、远程医疗等诊疗新模式,促进智慧医疗产
业发展,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推进适应生命科学新技术发展的新仪器和
试剂研发,提升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业整体竞争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的《“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16-2020 年)》中明确提出“重点在
儿童青少年中开展屈光不正的筛查与科学矫正,减少因未矫正屈光不正导致的
视觉损伤”。
    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开发和生产经验,已
开发多个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眼视光产品。目前公司已是中国国家药监局批准
的角膜塑形镜和 RGPCL 生产及经销机构,同时取得角膜塑形镜和 RGPCL 产品注
册证的机构。通过“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业化项目”、“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
端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推动国内角膜塑
形技术往前迈进一大步,提升我国角膜塑形镜细分领域整体技术,对增强公司
国际竞争力,拓展国际市场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进一步促进公司眼视光产品
进入千家万户,服务于广大眼疾病患者,为我国眼健康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
献。

       2、巩固公司硬性接触镜领域领先的行业地位

    目前,国内获批生产角膜塑形镜的厂家有三家,包括欧普康视、爱博诺德
和中国台湾亨泰,国外厂家包括美国欧几里德、C&E、ParagonVision、日本阿
迩发、韩国露晰得、荷兰 Procornea 等六家。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科技研发,各项技术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目前已发展成为硬性接触镜细分领域的领导企业。通过“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
业化项目”、“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
的生产规模,丰富产品结构,提高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全面提升公
司的综合实力,同时公司强化全国重点省份及城市的业务布局,将进一步巩固
公司国内行业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3、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促进长期健康发展


                                   12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逐步建立了持续优化的研发平台,高效的运
营体系,高水准的生产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体系,打造了拥有丰富经验的研发
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品牌效应,进一步提升了竞争优
势,为公司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基础。
    随着国家政策对眼健康领域的不断扶持,该领域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需
要公司进一步加大产能建设和运营投入,产生较为迫切的资金需求。通过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降低财务风险,
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帮助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长
期健康发展。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一)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
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
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
发行的股票。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


                                    13
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
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交所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
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
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
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2,533,599 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


                                   14
股本的 5%(公司 2020 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5 股,
每 10 股转增 0.5 股,送转股后公司股本将由 607,622,856 股增加至 850,671,998
股,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按 850,671,998 股进行测算),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19,628.00 万元(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
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
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
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
下:
    Q1=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 为每股送红股、每股转
增股本数或每股回购(负值)股本数等;Q1 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
限。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

                                   15
的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
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
股东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19,628.00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6
 1      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业化项目             41,760.00         41,760.00
 2      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          177,868.00      177,868.00
                      合计                    219,628.00      219,628.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
序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
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
象与公司的关系。具体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陶悦群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5.14%的股份。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42,533,599 股测算,
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悦群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 33.46%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的批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
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1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
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在获得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
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18
       第二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19,628.00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      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业化项目             41,760.00           41,760.00
 2      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          177,868.00          177,868.00
合计                                          219,628.00          219,628.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
序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
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业化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拟在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内进行建设,总投
资额为41,76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通过引进国际一流的视光学产品
智能化生产设备,配套国内先进、高效的生产及检验、检测设备,新建厂房等
生产及辅助生产设施,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形成完整的产品生产体系。
本项目完成后,欧普康视生产能力将进一步扩大,巩固在硬性接触镜领域的领
先地位。

       2、项目的必要性


                                       19
    (1)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医疗器械行业改革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为医
疗器械行业设置了中长期发展目标,有利于医疗器械行业长远、持续、健康地
发展。2018 年 8 月,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
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提出了到 2030 年中国 6 岁儿童近视
率控制在 3%左右的目标,明确了家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学生、有关部门
的行动方案。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自身研发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研发
水平。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开发和生产经验,
已开发多个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眼视光产品。目前已是中国国家药监局批准的
角膜塑形镜和 RGPCL 生产及经销机构,同时取得角膜塑形镜和 RGPCL 产品注
册证的机构。本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提升我国角膜
塑形领域整体技术,一方面对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拓展国际市场有积极的促进
作用,另一方面对推动我国青少年近视防控事业的发展,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
做出应有贡献。
    (2)提升公司产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我国眼科疾病发病率高,患者基数大,严重影响国民生活质量。随着国民
收入增长和支付能力提升,国民健康意识不断提高,对眼科医疗器械的需求也
不断增加。受益于优秀的产品功效,近年来公司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越来越高,
产品订单日益增多。在我国屈光不正人群比例不断提升、低龄化程度不断加深
及公司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背景下,预计角膜接触镜市场需求将会稳步增长,
公司产品销量预计在未来几年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现有场地、人员和设施
所达到的产能将无法满足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本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扩大公
司产品产能,有利于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提升公司的灵活性及综合能力,
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3)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目前,国内获批生产的角膜塑形镜厂家有三家,包括欧普康视、爱博诺德
和中国台湾亨泰,国外厂家包括美国欧几里德、C&E、ParagonVision、日本阿
迩发、韩国露晰得、荷兰 Procornea 等六家。随着角膜塑形镜行业竞争日益激


                                  20
烈,公司未来如何巩固行业竞争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
题。本项目在现有产品系列的基础上,有助于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
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同时有利于深挖消费者需求,提升公司综合实
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增长。

    3、项目的可行性

    (1)项目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
    随着移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我国国民阅读电子屏幕平均时长
逐步提升且大多数人用眼习惯不良。因此,我国屈光不正人群比例不断提升、
低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等问题日益突出,视力矫正市场前景广阔。角膜塑形镜能
够有效控制并矫正屈光不正,同时相对于软性隐形眼镜而言,具有很高的透氧
性,能够大大减少眼部并发症。角膜塑形镜作为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可行性较
高的近视控制与矫正手段,在青少年的视力控制及矫正上拥有安全、有效、可
逆、美观等诸多优势。此外,随着国民支付能力提升,国民健康意识不断提高,
矫正近视的欲望更加强烈,角膜塑形镜等视光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2)优秀的人才储备为项目实施提供强大的人力支撑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形成了一支专业配置完备、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
丰富、创新意识较强的技术研发、技术培训和销售团队,专业涵盖光学专业、
机械专业、电子专业、计算机专业、化学/化工专业、医学专业、药学专业、工
商管理等多个专业学科,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年富力强,富于创新精神。
优秀的人才储备为公司实施本项目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3)优秀的研发能力与先进生产技术为项目实施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公司历来高度重视研发,“创新领航”是公司发展纲领之一,经过多年发展,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研发创新体系。公司拥有一系列与硬性角膜接触镜研发和生
产相关以及配套眼视光相关技术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了角膜塑形镜、
硬性角膜接触镜、硬镜接触镜护理液及试纸类产品注册证。公司经过多年经营,
积累了大量的产品临床使用经验和数据,为公司不断进行技术研发、产品创新
和工艺提升提供了市场化导向支持和方向引领,优秀的研发能力与先进生产技
术能够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4)现有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为项目产品销售提供保证

                                 21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市场开拓,已在国内部分省份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营
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仅 2020 年,公司新增的合作终端近 200 多家,目前已
建立合作关系的终端总数超过 1,100 家。公司的营销人员务实、敬业,产品配
送及时、到位,深受全国各地用户的好评。公司始终秉承“安全第一、专业服务”
的经营理念,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司独有的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本土服务优
势,安排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
各种渠道提供即时的技术咨询,解决疑难问题,为客户提供了专业、快速和及
时的售后服务。现有的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为项目建成后的产品销售提供
了保证。

    4、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设完成并全部达产后,预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5、项目涉及报批事项的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本项目的立项备案和环评审批程序正在办理中。

    (二)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由欧普康视及其子公司实施,总投资额为177,868.00万元,项目建设
期为60个月,主要建设内容为基于公司在国内现有视光中心建设现状,结合公
司发展战略,加强在安徽、江苏、湖北、山东、福建、陕西、广东、河南布局
并建设眼视光服务终端1,348个,其中县区级眼视光服务终端336个,社区级眼
视光服务终端1,012个。本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在全国的战略布局,
提高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综合服务能力。

    2、项目的必要性

    (1)有利于抓住市场机遇,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随着我国屈光不正人群比例不断提升、低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及近视人群
矫正视力的欲望不断增强,以角膜塑形镜为代表的眼科医疗器械产品市场需求




                                  22
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的市场机遇。公司有必要扩大眼视光服务终端的覆盖面,
加快对二、三线城市市场区域的渗透和占领,增强公司对客户需求的反应能力。
    (2)不断扩大的销售规模对公司营销网络提出更高的需求
    公司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虽然现有的眼视光服务终端布局与公司的
经营规模相适应,但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线逐渐丰富,公司亟需扩展
和深化销售网络。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的眼视光服务终端覆盖面和营销能
力将会得到很大的提升。一方面,项目建设能够加快公司售后技术支持人员响
应终端客户需求的速度,有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公司与终端客户的粘性。
另一方面,项目建设便于加强公司与经销商的合作,为经销商提供及时的市场
信息和技术支持,提升经销商的营销能力。
    (3)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增长
    公司经过多年的创新和发展,已成为国内硬性接触镜领域的领导企业。随
着近年来国内眼视光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国内外竞争者也在不断进入本行业,
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加剧。眼视光行业的市场竞争,不仅体现在技术创新方面,
还体现在营销网络等方面。本项目是在公司既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下,
实施眼视光服务终端的规模化布局,项目的实施能够强化公司对全国重点省份
及城市的业务布局,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竞争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和
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增长。

    3、项目的可行性

    (1)公司现有营销服务网络为项目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市场开拓,已在国内部分省份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营
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截止 2020 年末,公司已建成合肥、马鞍山、蚌埠、宣
城、六安等十家康视眼科医院,在安徽、江苏、湖北、陕西、福建、广东等地
拥有眼科门诊部、诊所、视光中心、社区眼健康中心等约 230 家视光服务终端。
在眼视光服务终端的规模化布局上已形成成熟、操作性强、可复制的推广模式,
为本次眼视光服务终端的规模化布局与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2)完善的培训体系为项目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角膜塑形镜具有非常强的个性化特征,验配成功率、效率、客户满意度与
验配人员的技能有着很强的关联性,高水平技术人员的培养是企业发展的重要

                                 23
因素。公司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创立了一套健全的技术培训体系,为经销商、
医疗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持续、系统的培训。公司医学部提供培训和技术
支持,针对验配技术人员进行初级和中级培训,进行理论、仪器操作和验配评
估等多项业务培训,健全的技术培训体系为本项目布局并建设眼视光服务终端、
完善营销网络提供人才支持。
    (3)优秀的品牌形象有助于推动项目布局
    公司经过多年的创新发展,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硬性角膜接触镜类产
品具备优异的性能,旗下拥有“梦戴维”、“DreamVision”、“日戴维”、“华锥”、“镜
特舒”、“梦视清”等多个商标品牌,获得较高市场认可度和优秀的品牌形象。公
司主营产品“梦戴维”系列角膜塑形镜先后荣获“安徽省著名商标”、“合肥市知名
商标”。2020 年 7 月至 8 月,“梦戴维”作为安徽工业精品代表登陆央视主流
频道宣传。2020 年度,公司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安徽
省民营企业制造业综合百强”、“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安徽省创新创业
百强”等荣誉称号。此外,公司通过开展大量的全国性及区域性的线上线下活
动,提升用户对于品牌的认知,强化了品牌影响力。优秀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
市场认可度有利于推动公司眼视光服务终端的布局和建设。

    4、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眼视光服务终端覆盖面和营销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提
升,预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5、项目涉及报批事项的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本项目的立项备案和环评审批程序正在办理中。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业化项目”和“社区化
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后,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资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
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业务收入和提高长期盈利能力,进一步

                                      24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和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并且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由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投入到产生经济效益
需要一定时间,净利润短期内难以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
净资产收益率将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
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营业收入将进一步增
加,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财务指标产
生积极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均有所提高,资本
实力也进一步提升,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偿债能力和
后续融资能力得到增强。




                                25
  第三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

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发
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尚不存在本次
发行后对公司业务及资产进行整合的计划。若公司未来对主营业务及资产进行
整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
照发行实际情况完成对《公司章程》中与注册资本、股本等相关条款及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事项的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股东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陶悦群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5.14%的股份。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42,533,599 股测算,
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悦群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 33.46%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截
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公司拟调
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

                                   26
心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市场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
生变更。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

动情况

    (一)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相应增加,公司的
资金实力将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整体财务状况
将得到增强。

    (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在公司总股本
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
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摊薄,但从长期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
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将有助于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盈利
能力。

    (三)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投
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将相应增加,而随着募投项目投产后逐步产生效益,
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逐步增加。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

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
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
行也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和新


                                   27
增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
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会因
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会产生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

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

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 15.13%(未
经审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也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
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助于公司降
低财务风险,增强整体财务状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
资料外,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国家行业政策的变化和产品法律风险

    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中的“植入体
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行业,管理类别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中的Ⅲ类医疗器械。公司产品属于许可经营产品,若未来相关医疗政策发生变
化,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28
    公司产品为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产品质量以及用户个体差异、
使用不当等因素将会导致一定的使用安全风险,若因上述因素造成使用者伤害,
可能会引起与公司产品相关的法律诉讼、仲裁,从而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
财务状况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二)现有产品结构单一可能导致的风险

    公司销售收入目前主要依赖角膜塑形镜。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角
膜塑形镜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7.63%、67.62%和 59.90%,
产品结构相对单一。主要产品较为集中使得公司的经营业绩较为依赖角膜塑形
镜,若近视矫治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或者由于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市场对公司
的产品需求大幅减少,或者由于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推出,可能会导致公司现
有主要产品竞争优势丧失,进而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硬性角膜接触镜产品主要原材料 XO 镜片材料的供应商为 BAUSCH &
LOMB INCORPORATED。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已经与该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供货
关系,保障了供应及价格的稳定,但若供应商因意外事件出现停产、经营困难、
交付能力下降或出现合作分歧等情形,将会在短期内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
利能力。

    (四)销售区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华东地区是公司产品的主要销售区域。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产品
在 华 东地区的营业收 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61.99%、 60.94%及
63.85%。公司在华东地区销售比例较高与公司的市场开拓战略、公司产品的市
场认知度及地区消费差异等密切相关。公司近年在深耕华东市场的情况下,亦
努力提升其他各地区市场的销售,其他地区市场的销售均保持增长,但基于公
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开拓的长期性。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的业务收
入仍主要来源于华东地区,若华东地区销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
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29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934000167),证
书有效期为三年,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按 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后,一旦公司未被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可
能因所得税税率的上升影响公司盈利水平。此外,如果未来国家主管部门对上
述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调整,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
影响。

    (六)子公司较多带来的内控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通过新设或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设立子公司
的方式建设营销服务网络以发展当地业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 204 家。公司子公司数量较多将对公司内部管理、
统筹规划、生产组织和商务支持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持
续保持高效的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的运作机制有效运行,将可能因管理漏洞和
内部控制不力而造成不利影响。

    (七)竞争加剧的风险

    虽然公司的角膜塑形镜产品已经具备一定市场占有率,具备研发及产品优
势,但随着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注册的角膜塑形镜生产企业数量增加以及新品牌
的建立,行业内的竞争对手将会增加,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推出将会使公司面
临竞争加剧的风险。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已进行了严谨的可行性论证和市场预
测,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
司可能面临着技术进步、产业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管理水平变化等诸多不确
定因素,若公司无法有效应对可能存在的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市场环境变化、
项目投资周期延长等问题,可能会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
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来如果出现经营不善、募集资金不到位、市场环


                                   30
境突变等各种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预期收益将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风险。

    (九)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及净资产规模将增加,业务规模进一
步扩大,进而对公司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适
应资产规模扩大后的运营管理,不能更好地协调公司的战略目标、综合管理、
运营协调和人才储备等,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经营效率和业绩水平,
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际效益。

    (十)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虽然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预期将会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
期较长,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
率被摊薄。

    (十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
不确定性。

    (十二)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仅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受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等
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发行风险和不能足额募集资金
的风险。

    (十三)其他风险

    (1)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
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并影响到公司股票的价格。股票价格的波动不

                                31
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
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
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
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
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

    (2)不可抗力风险

   不排除自然灾害、战争以及突发性事件可能会对发行人的资产、财产、人
员造成损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给公司增
加额外成本,从而影响盈利水平。




                                 32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现行
《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
利益。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
原因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给股东
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达到相应标准的交易。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
    (五)公司实行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33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
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但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
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
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34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
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
上监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九)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2018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224,374,156 股为基数,向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人 民 币 1.40 元 现 金 ( 含 税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31,412,381.84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分配完成
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403,873,481 股。该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


                                        35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19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完毕。
    2019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404,638,68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40,463,868.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转增后公
司股本总额将增加至 606,958,020 股。该利润分配方案经 2020 年 4 月 9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通过及
2020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实施完毕。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607,622,856 股为基数,向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2.05 元 ( 含 税 ) , 合 计 派 发 红 利
124,562,685.48 元,同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5 股(含税),每 10
股转增 0.5 股,送转股后公司股本将由 607,622,856 股增加至 850,671,998 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
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该利润分配方案经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及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二)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     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
            现金分红金额(含
分红年度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
                  税)
                                        净利润                 的净利润的比率

2020 年度           12,456.27                  43,332.10                       28.75%
2019 年度            4,046.39                  30,688.93                       13.19%
2018 年度            3,141.24                  21,624.30                       14.53%

    注: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实施。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6
    为了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
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
利益。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
原因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7
    2、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给股
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达到相应标准的交易。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
    5、公司实行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
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但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38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
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其他事项

    1、本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9
     第五章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

融资计划的声明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考虑公司的资本结构、融资需求
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情况,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业务情
况确定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需安排股权融资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公司拟采取

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为保
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19,628.00 万元,发行股票数
量依据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
的 5%,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607,622,856 股,公司 2020 年
度拟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5 股,每 10 股转增 0.5 股,
送转股后公司股本将由 607,622,856 股增加至 850,671,998 股,按此计算,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2,533,599 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

                                  40
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
降的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1、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未发生重大变化。
    (2)假定本次发行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19,628.00 万元(含本数),不
考虑发行费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
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发行 42,533,599
股(含本数)。前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发
行数量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预案出具日的总股本 607,622,856 股送转
股实施完成后总股本 850,671,998 股为基础,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
量为发行上限 42,533,599 股,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
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6)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 43,332.10 万元,较 2019 年度增长 41.20%;2020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9,706.09 万元,较 2019 年度增长 48.60%。
假设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分别按持平、上涨 20%和上涨 40%三种情况测试,
该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趋
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7)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1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
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
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
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情况如下:

                                  2020 年度/2020    2021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60,762.29        85,067.20       89,320.56
预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219,628.00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月份                                                   2021 年 8 月
假设 1: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 2020 年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43,332.10        43,332.10       43,332.10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39,706.09        39,706.09       39,706.09
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2             0.51             0.5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1             0.51             0.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66             0.47             0.46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65             0.47             0.46
(元/股)
假设 2: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 2020 年增长 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43,332.10        51,998.52       51,998.52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39,706.09        47,647.31       47,647.31
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2             0.61             0.6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1             0.61             0.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66             0.56             0.55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65             0.56             0.55
(元/股)
假设 3: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 2020 年增长 40%


                                     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43,332.10     60,664.94     60,664.94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39,706.09     55,588.52     55,588.52
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2          0.71          0.7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1          0.71          0.7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66          0.65          0.64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65          0.65          0.64
(元/股)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
本实力得以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
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
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以前年度将有所下降。公司存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
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
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本预案第“第二章 董事会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

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是一家专业于眼健康和近视防控技术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眼
视光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眼视光服务。公司是目前
国内及全球领先的角膜塑性镜研发与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是角膜塑形镜及其护

                                 43
理产品,用于视力矫正和近视控制。业务包括“眼科及视光医疗器械(产品)”
与“医疗服务”两大板块,目前主要业务为非手术视力矫正,逐步向“全面的
眼视光产品研发制造及专业的眼视光医疗服务企业”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于“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业化项目”
和“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业化项目达产后
将提升角膜塑形镜及其护理产品的生产能力;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
是公司基于国内现有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现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加强在安
徽、江苏、湖北、山东、福建、陕西、广东、河南等八个主要省份布局眼视光
服务终端。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趋势、
市场需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对公司现有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提升。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增强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和
市场竞争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通过产学研结合、长期技术积累和研
发创新,公司已培养了一支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团队和核心管理团队,建立了一
支经验丰富的设计和技术团队,形成了突出的自主创新能力,确保了公司在发
展过程中的人才所需,形成了独特的竞争优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
现有主业密切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和人员。
    公司本次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是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所面临的市场
环境与公司现有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公司所处大行业为医疗器械行业,细分
行业为硬性接触镜行业,硬性角膜接触镜类产品用于视力矫正,其中角膜塑形
镜被广泛用于青少年近视防控。20 年来,公司基于在眼视光领域持续不断的技
术和行业经验积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硬性角膜接触镜类产品得到市场充分
的认可,是国内医疗器械行业硬性接触镜细分领域的领导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
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公司将进一步

                                 44
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
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
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
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业化项目”和“社
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
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风
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建
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随着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加速发展战略的实施步伐,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
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董
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
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强化外部监督,以保证募集
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
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


                                45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
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保障公司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出具如下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陶悦群先生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46
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