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欧普康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10-26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21-099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批次激励对象共有 11 人,其中满足本次 100%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
人 。 可 申 请 解 除 限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为 200,830 股 , 占 目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850,508,170 股的 0.023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
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 1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6,900 股。因公司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转增 0.5 股),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6,900 股增至 401,660 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 人,其中 11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
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830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
派后总数的 5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50,508,170 股的 0.0236%。
董事会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
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1、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对本次
激励计划进行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修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4、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
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决定以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52 万股股限制性股
2
票,授予价格为 23.9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
票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
10、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2、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13、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3
15、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均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数量调整、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调整预留授予数量事项
公司 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6,900 股。因公
司于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转增
0.5 股),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6,900 股增至 401,660 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系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所
致,前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本期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
的说明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预留授予部分的有关公
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二期解除限售,
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 日,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届满。
2、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及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序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
1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
2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条件。
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 189,664,592.23 元,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欧普康视:以 2018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扣非净利
397,060,877.13 元 ,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3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以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
为 109.35%,高于业绩
的该等控股子公司 2018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扣非净利
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
售条件。
参与考核的控股子公
司以其 2018 年扣非净
利润为基数,2020 年
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未
低于 50% 。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1 位激励对象(含参
5
(1) 在欧普康视任职的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 与考核的控股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稿)》,激励对象)个人绩效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面考核结果≥70 或在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 所属公司的年度综合
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考评中位列前 50%,该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 11 位激励对象个人层
售的额度: 面标准系数为 1.0,满
足 100% 解 除 限 售 条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件。
≥70 1.0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 的月份数】/12
(2)在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的业绩考
核要求: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分排名需位于该激励对象所任职的
该等控股子公司所有员工的前 50%以内。届时根据下表确定解除
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在所属公司的年度综合考
1.0
评中位列前 50%
【在所属公司的月度综合
未在所属公司的年度综合
考评中位列前 50%的月份
考评中位列前 50%
数】/12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
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11 位激
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期解除
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董事会本次决定调整授予数量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公司 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为 1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6,900 股。
公司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
转增 0.5 股),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6,900 股增至 401,660 股。
6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200,830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50%),占目前公司总股
本 850,508,170 股的 0.0236%。
除以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调整情况,本次实施的股权
激励计划与前期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公告不存在其他差异。
五、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1 位。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830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5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50,508,170
股的 0.0236%。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200,830 0.0236
(技术)人员(11 人)
备注:以上股数为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本次解除限售人员不含公司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1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11 位激
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11 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
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 2019 年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对满足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1 位激励对
象所获授的 200,83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7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1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
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11 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条件的 1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00,83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监事
会认为: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均属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披露的激励对
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拟解除限售部分对应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
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8
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1 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满足
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00,83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
整,系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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