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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欧普康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1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65,200 股。
    因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转增 5 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65,200 股增至 1,147,800 股。
    因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转增 0.5 股),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47,800 股增至 1,606,920
股(含拟回购股份)。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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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1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
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20 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
除限售条件,1 位激励对象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 2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476,957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
购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404,638,680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607,622,8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5 股,派 2.05 元人民币现
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0.5 股。
    根据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的
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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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四)《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及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1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满
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对该 1 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5,119
股拟进行回购注销。股票回购价格为 11.1869 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此次拟回购注销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相关事宜,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行
为合法、合规。


    (五)《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数量和授予人
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股份数计划为 1,608,400 股。1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集困难,自愿放弃
了拟授予股份(28,000 股)。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所涉授予股票数量和授予人数进行调整。原计划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1,608,400 股调整至 1,580,400 股,授予人数由 45 人调整为 44 人。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
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授予股票数量和授予人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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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有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80,4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82 元/股。




                                      独立董事:丁斌、许立新、唐民松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