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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欧普康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3-29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在第一条规定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公司监事会应支持并协助公司董事会依法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监
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院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
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不得将法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
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东身份确认。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
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
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
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
响。
                       第五章 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
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
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
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
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
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
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表人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股东大会签到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八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标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反映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
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
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
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
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是否应该回避发生争议的,
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
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
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该关联股东应提出免于回避申请,
在其他股东的同意情形下,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
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
载明。
    上两款规定的回避表决程序适用于关联董事、关联监事的在相关会议
上的表决回避。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
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
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
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取得候选人的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
董事的候选人并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声明。
    (二)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取得候选人的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
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
有的总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一)投票规则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
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
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
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二)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且
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的,则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第二轮、第三轮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
票制。经过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和公
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若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或监事会)成立。
    4、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若当
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第
三轮选举。若经三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
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以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
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监事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立即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召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应当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予以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公司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该法律意见应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需要董事会实施的事项,由董事会负责组织
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
东大会决议需要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将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执行结果。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的会场纪律
    第七十条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聘请的律师以及会议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
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七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者;
    (四)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
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