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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欧普康视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年3月)2022-03-29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备注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由欧普康视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    公司由欧普康视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
发起设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立,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23323559X,公司类   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23323559X,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0,508,17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1,891,411 元。


                                                                                                                        1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新增条款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后续各
                                                                                                                      条款序号
                                                                                                                      及条款内
                                                                                                                      容中的索
                                                                                                                      引序号依
                                                                                                                      次调整,
                                                                                                                      下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光学仪器销售; 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合
光学仪器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眼镜制造; 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品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   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光学仪器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
含诊疗服务);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电子产品销     学品);眼镜制造;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品销售;健
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电
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子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
制的项目)                                               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的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检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
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检验检测
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要约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    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施行。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施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3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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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的证券。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议;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
过。                                                    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保;                                                    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 30%;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形。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院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东名册。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8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见及理由。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2、股东大会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的其他事项。                                            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9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月内不得行驶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数。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标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大会表决。                                              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上一届董事会提名。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名,以后各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10
届监事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取得候选人的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举。                                                     提供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      事职责;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并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任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二)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十日送达董事会,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由股东代表出任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的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董事、监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等详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取得候选人的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由足够的了解。公司董事会、监     提供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事职责。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并保证在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1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券及上市方案;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
司股票作出决议;                                       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事项;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2
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者作为计算依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过 1000 万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1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3
但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的。                                                     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超过 5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于 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     500 万元;
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但总经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无权决定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超出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规定情形之外的担保行为,由董     等可以免于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事会审议决定。                                           (二)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情形之外的担保行为,由董事会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审议决定。
1、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4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公司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2、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公司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   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或者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虽在 100 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2、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   列标准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董事会的其他权限,股东大会在必要时授予。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五)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
                                                        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15
                                                       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六)董事会的其他权限,股东大会在必要时授予。
                                                       (七)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
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   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新增条款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完整。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安徽证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安徽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定进行编制。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7)研究与
                                                                                                                       新增条款
                                                          开发项目的转移;(8)签订许可协议;(9) 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0)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但下列活动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交易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17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
                                             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4)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5)赠与或
                                             者受赠资 产;(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8)签订许可协议;(9)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0)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11)
                                             销售产品、商品;(12)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3)委托或者受
                                             托销售;(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5)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
                                             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除以上条款,《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更新后的《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3 月修订)》具体内
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