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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欧普康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6-10  

                        证券代码:300595        证券简称:欧普康视           公告编号:2022-056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康视”或“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5 号)同意注册,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594,826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5.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3,171,409.54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
用人民币 9,102,473.6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494,068,935.86 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天职业字[2022]3349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分别在兴业银行合
肥分行、中国银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徽商银行合肥香樟大道
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招商银
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各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专户初始余额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号                                                                   (元)
1     欧普康视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         499010100102092817    1,495,784,617.09
                 中国银行合肥高新技术产
2     欧普康视                            175267004573                        0
                 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徽商银行合肥香樟大道支
3     欧普康视                            522009093611000004                  0
                 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4     欧普康视                            9550880211379500230                 0
                 肥瑶海支行
5     欧普康视   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635337146                           0
6     欧普康视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551904016710999                     0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上述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元
    证券(以下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书法、葛剑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募集资金净额 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