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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08-0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欧普
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康视”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欧普康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事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欧
普 康 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21]3405 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2,594,826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5.29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503,171,409.54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9,102,473.68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494,068,935.8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2]33490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33490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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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额为人民币 1,503,171,409.54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494,068,935.86 元,少于拟募集资金总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
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拟使用募集资金     调整后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入               金投入
         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
  1                               41,760.00               41,760.00          41,760.00
         业化项目
         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
  2                              177,868.00              162,395.12         107,646.89
         端建设项目
               合计              219,628.00              204,155.12         149,406.89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补足。

       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如下:

                           募集资金承诺投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进度
                           资金额(万元)           额(万元)
         接触镜和配套产
 1                             41,760.00                  6,927.49              16.59%
         品产业化项目
         社区化眼视光服
 2                            107,646.89                  1,480.68               1.38%
         务终端建设项目
          合    计            149,406.89                  8,408.17    -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

的原因

       公司拟对本次募投项目——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的实施 方式和
实施地点予以变更,该项目原基本情况如下:

       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由欧普康视及其子公司实施,总投 资额为
177,868.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 149,406.89 万元,项目建设期为
60 个月,主要建设内容为基于公司在国内现有视光中心建设现状,结合公司发
展战略,加强在安徽、江苏、湖北、山东、福建、陕西、广东、河南布局并建设
眼视光服务终端 1,348 个,其中县区级眼视光服务终端 336 个,社区级眼视光服
务终端 1,012 个。本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在全国的战略布局,提高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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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综合服务能力。2021 年 6 月 29
日,该项目在合肥高新区经贸局完成项目备案,项目代码为 2106-340161-04-05-
247935。该项目计划投资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      占比(%)
      一             固定资产投资           163,720.00         92.05
      1              建筑工程费用            44,448.00         24.99
      2               设备购置费            107,480.00         60.43
      3                其他费用               3,995.81          2.25
      4               基本预备费              7,796.19          4.38
      二             铺底流动资金            14,148.00          7.95
                     合计                   177,868.00        100.00

    本次变更该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1、项目实施方式由原来的公司及子公司新建方式变更为公司及子公司独资
新建、合资新建、投资并购方式相结合。

    公司及子公司单一采取新建方式在异地建设眼视光服务终端,将面临新搭建
服务团队、耗时长、成本高、见效慢等问题。为加快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进程,
促进募投资金又好又快地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效降低项目实施风险,公司
及子公司拟采取独资新建、合资新建和投资并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社区化眼视光
服务终端建设项目。

    公司及子公司采取合资新建方式是为了引入合伙人共同新建眼视光 服务终
端,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予以股权合作,充分提高合伙人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
识;公司及子公司采取投资并购方式建设眼视光服务终端,可整合市场终端服务
资源,并引进有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营销能力的团队加盟公司,构建更为成熟
的面向消费者的终端销售和服务网络,提升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更好地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效益。

    2、项目实施地点由安徽、江苏、湖北、山东、福建、陕西、广东、河南八
个省份扩展至全国,利于公司加快形成全国性眼视光终端服务网络,进而拉动公
司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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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变更前后对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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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           实施范围    项目资金用途
 项目名称                                                                (变更
             (变更前)   (变更前)         (变更前)   (变更前)     前)

                                     安徽、江苏、湖
             欧普康视及 公司及子公司 北、山东、福建、 构 建社区化眼
                                                                         60 个月
             其子公司   新建         陕西、广东、河 视光服务终端
                                     南八省份

社 区 化眼                                                               建设周期
             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           实施范围    项目资金用途
视 光 服务                                                               (变更
终 端 建设   (变更后)   (变更后)         (变更后)   (变更后)     后)
项目
                          公司及子公司
                          独资新建、合
               不变       资新建、投资       扩展至全国      不变         不变
                          并购方式相结
                          合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增加实 施地点
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本次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项目建设内容,
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
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募集
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



                                         4
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意见
    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
项目“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变更后
能够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实质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项目基本实施内容和经济效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
加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经营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
实施主体、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社区化眼视
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
    3、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
地点,系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求进行的必要调整,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
实施主体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社区化眼视光服
务终端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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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
加实施地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 资金的
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已审议
通过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变更事项尚
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增加实施地点
事项无异议。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高书法 、葛剑锋

                                                 2022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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