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欧普康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10-22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22-088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批次激励对象共有 11 人,其中满足本次 100%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
人,1 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2,09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4,831,756 股的 0.0215%。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
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
2、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
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对
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修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决定以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52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9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8、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2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
10、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2、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
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因受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影响,本次董事会相关议
案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
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 15.8667 元/
股,回购数量 14,355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15、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
议案。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含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中 7 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3,731 股。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 1 位激励对象
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97 股。以上合计拟回购注销 163,828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由于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生变动,公
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163,828 股,注册资本将减少人民币 163,828 元。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17、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18、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19、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拟回购
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
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4
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
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
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
11.3333 元/股,回购数量调整为 20,097 股。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
21、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等
议案。
22、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3、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摘要部分条
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 年修
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4、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摘要部分条
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 年修
订稿)>的议案》。
25、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摘要部分
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 年
修订稿)>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6、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
5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
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 11.1869 元/股,回购数量为 5,119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7、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28、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850,508,17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6 元(含税)。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9、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30、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
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1、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
综上,经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解限、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
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调整预留授予数量事项
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无需调整,
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历史调整情况及相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公司 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6,900 股。
因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转增 0.5 股),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6,900 股增至 401,660 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期 200,830 股解除限售(预留授予 401,660 股的 50%),该次解除限售后,剩余 200,830
股(预留授予 401,660 股的 50%),为本次解除限售前锁定股份数。
根据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1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对该 1 人持有
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8,732 股限制性股票拟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解除限售 192,098
股(预留授予 401,660 股的 50%扣除拟回购股份数 8,732 股)。
三、董事会关于本期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的
说明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预留授予部分的有关公告,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二期解除限售,具体
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50%
7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 日,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届满。
2、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及
达成情况如下:
序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
1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2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 解除限售条件。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89,664,592.23 元,2021 年归属于
以 2018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
3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不低于 80%。
的净利润为 487,880,651.30 元,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157.23%,高于业
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1 位激励对象中,10 位为公司总部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 及自营终端员工, 位为控股子公司
4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稿)》,激 员工。
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9
8
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位个人考核结果≥70,标准系数达
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 到 1.0,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1
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 位个人考核结果<70,标准系数为: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9/12,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70 1.0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 的月份数】/12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 (非自营子公司)员工:1 位,达到
工:达到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 与其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
的条款。 约定的条款。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
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10 位激
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1 位激励对象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2019 年激励计划》及相关公告不存在差
异。
五、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1 位。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2,098
股(预留授予 401,660 股的 50%扣除拟回购股份数 8,732 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4,831,756 股的 0.0215%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192,098 0.0215
(技术)人员(11 人)
备注:本次解除限售人员不含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9
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1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10 位激
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1 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11 位激励对
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19 年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对满足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1 位激
励对象所获授的 192,098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1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
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10 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1 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11 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
限售条件的 1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8,732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及相关意见
10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监
事会认为: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均属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披露的激励对
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拟解除限售部分对应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的 11 位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1 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10 位激励
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1 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对该 1 人持有
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8,732 股限制性股票拟进行回购注销。股票回购价格为 23.4933
11
元/股。11 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
相符。11 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满足 2019 年股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92,098 股限制性
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限、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2019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
相关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19 年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尚
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预留授予的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