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23-001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批次激励对 象共有 21 人,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2,76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718%。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1 月 6 日。 一、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按 照《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期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 21 人,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765,200 股。因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每 10 股转增 5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65,200 股增至 1,147,800 股。因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转增 0.5 股),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47,800 股 增至 1,606,920 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 人,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2,768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 1 后总数的 4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718%。 董事会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 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修改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 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5、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 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决定以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5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9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 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8、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 10、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2、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 3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 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等相 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因受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影 响,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期 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为 15.8667 元/股,回购数量 14,355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 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15、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 案》等议案。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中 7 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143,731 股。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中 1 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97 股。以上合计 拟回购注销 163,828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由于上述回购 注销事项发生变动,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163,828 股,注册资本将减少人民币 163,828 元。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17、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取消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 的预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 意见。 4 18、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 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9、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拟 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拟回购 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 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 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次授 予)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授予股份(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份) 回购价格调整为 11.3333 元/股,回购数量调整为 20,097 股。律师事务所对此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1、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 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 量的议案》等议案。 22、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 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3、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摘要 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5 (2020 年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4、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摘要 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稿)>的议案》。 25、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摘要 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稿)>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6、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 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 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 11.1869 元/股,回 购数量为 5,119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7、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 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28、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850,508,17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6 元(含税)。公司独立 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9、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 30、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 意见书。 31、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 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 32、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 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 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 33、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4、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 案》,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综上,经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7 三、关于调整本次授予数量事项 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无需调 整,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2019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 的说明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有关 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 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 期于 2020 年 12 月 27 日届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届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届满。 2、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及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序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况,满足解除限售条 8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2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为 189,664,592.23 元,2021 年归属于上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8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3 2021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 487,880,651.30 元, 2021 年较 2018 年扣 非净利润增长率为 157.23%,高于业绩考 核要求,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1 位激励对象中,19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 位为公司总部及自营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稿)》,激励对象 终端员工, 位为控股 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 子公司员工。 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 (1)公司总部及自营 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 终端员工:19 位个人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 考核结果≥70,标准 4 售的额度: 系数达到 1.0,满足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100%解除限售条件。 ≥70 1.0 (2)有独立考核指标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 的月份数】/12 的控股子公司(非自 营子公司)员工:2 位,达到与其签订的 《股权激励协议书》 9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 中约定的条款。满足 工:达到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 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1 位 激励对象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 三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 同意按照《2019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 五、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2019 年激励计划》,公司 201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为 2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65,200 股。 公司 2020 年 5 月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转增 5 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65,200 股增至 1,147,800 股。 公司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 转增 0.5 股),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47,800 股增至 1,606,920 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642,768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40%),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718%。 除以上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对授予股票数量的影响,本次实施的 股权激励计划与前期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公告不存在差异。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1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批次激励对象 共有 21 人,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21 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10 3、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19 年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对满足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42,768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1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 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 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批次激励对象共有 21 人,均满足 100%解 除限售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 售条件的 21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42,768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经核 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均属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与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披露的激励对象相符。 11 2、本次激励计划拟解除限售部分对应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 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21 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对满足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1 位激励对象 所获授的 642,768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相关流程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 年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 十、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1 月 6 日。 2 、 本 激 励计 划 首 次授 予 部 分 第三 期 可 解除 限 售 的 限制 性 股 票数 量 为 642,768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4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718%。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1 位。 4、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一)整体情况 本次申请前股权激励获 1,606,920 股 本次解除限售 21 人 得股份数量*(A) (权益分派后) 涉及人数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本次解除限为 分三期解除限售 第三期 股份解除限售批次 第几次解除限售 12 本次申请 占公司 642,768 股 0.0718%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A)比例 40%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获授予的 本次可解除限售 占已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的股票数量(股) 票总量的百分比 董事、 73,700 卫立治 61,908 3.85% 财务总监 (原始授予股票数量) 备注:以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公司 2019、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 十一、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27,362,662.00 25.41 -642,768.00 226,719,894.00 25.34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67,463,975.00 74.59 +642,768.00 668,106,743.00 74.66 三、总股本 894,826,637.00 100.00 - 894,826,637.00 100.00 注:1、本报表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2、本报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 两位小数后的结果;3、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 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十二、备查文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4、《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法律意见书》 13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