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欧普康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1-09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23-004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批次激励对象共有 25 人,其中,21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4 人满足部分解
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44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224%。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敬请投资者注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 2023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
意见。
1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并对公司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限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 年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数量事项
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无需调整,
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2020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本期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的
说明
3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有关公告,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
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7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届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1 月 7 日届满。
2、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及
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序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足解除限售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 267,205,466.84 元,2021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9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
3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数,2021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487,880,651.30 元 , 2021 年 较
2019 年 扣 非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为
82.59%,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5 位激励对象中,24 位为公司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根据公司《2020 年 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1 位为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稿)》,股子公司员工。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
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20 位个人考核结果≥70,标准系
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 数达到 1.0,满足 100%解除限售
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 条件。4 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4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70,标准系数为 0.75,满足部分
≥70 1.0 解除限售条件。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 的月份数】/12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工:1
员工:达到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 位,达到与其签订的《股权激励
定的条款。 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次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 人,其中,21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4 人
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公司 20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为 25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2,000 股。
因公司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
5
转增 0.5 股),2020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 512,000 股调
整为 716,800 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200,445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30%),占目前公司总
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224%。
除以上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对授予股票数量的影响,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与前期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公告不存在差异。
五、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5 位。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445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3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224%。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200,445 0.0224%
(技术)人员(25 人)
备注:(1)以上股数为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2)本次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5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21 位激
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4 位激励对象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25 位激励对
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对满足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5 位激励
对象所获授的 200,445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6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1 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5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
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 人,其中,
21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4 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25 位激励对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
限售条件的 25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00,445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监
事会认为: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均属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披露的激励对
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拟解除限售部分对应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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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解除限售的 25 位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查后认为 25 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满足公司 2020 年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5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00,445 股
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限、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2020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
相关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
8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尚
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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