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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欧普康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9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
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5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
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
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
人,其中,21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4 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 25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00,445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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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1 年修订稿)》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 23.8361 元/股。



    (三)《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及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4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满
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对该 4 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4,595
股拟进行回购注销。股票回购价格为 23.8361 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此次拟回购注销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相关事宜,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拟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丁斌、许立新、唐民松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