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23-006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批次激励对 象共有 25 人,其中,21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4 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可 申 请 解 除 限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为 200,445 股 , 占 目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894,826,637 股的 0.0224%。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1 月 20 日。 一、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 2023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 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 公司 20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2,000 股。因 公司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转 增 0.5 股),2020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 512,000 股调 整为 716,800 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1 票数量为 200,445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30%),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224%。 董事会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欧普康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 2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并对公司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 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限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 年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调整本次授予数量事项 公司 20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2,000 股。因 公司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转 增 0.5 股),2020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 512,000 股调 整为 716,800 股。 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无需调 整,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2020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 的说明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有关 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 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7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 4 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届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1 月 7 日届满。 2、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 2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 267,205,466.84 元,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9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 3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数,2021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润为 487,880,651.30 元,2021 年较 2019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 率为 82.59%,高于业绩考核要 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5 位激励对象中,24 位为公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根据公司《2020 年 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1 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稿)》,为控股子公司员工。 4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 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工: 5 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 20 位个人考核结果≥70,标准 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 系数达到 1.0,满足 100%解除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限售条件。4 位激励对象考核 ≥70 1.0 结果<70,标准系数为 0.75,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 的月份数】/12 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 员工:达到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 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工: 定的条款。 1 位,达到与其签订的《股权 激励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 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 人,其中,21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4 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公司 20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为 25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2,000 股。 因公司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红股 3.5 股,转增 0.5 股),2020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 512,000 股调整为 716,800 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200,445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30%),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224%。 除以上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对授予股票数量的影响,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 计划与前期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公告不存在差异。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6 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5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 21 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4 位激励对象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25 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对满足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5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00,445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5 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 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 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 人,其中,21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4 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25 位激 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 除限售条件的 25 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00,445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 事宜。 7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经核 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均属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披露 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拟解除限售部分对应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的 25 位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 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25 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 满足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5 位激励对象所 获授的 200,445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8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限、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2020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 相关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十、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1 月 20 日。 2 、 本 激 励计 划 首 次授 予 部 分 第二 期 可 解除 限 售 的 限制 性 股 票数 量 为 200,445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 3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4,826,637 股的 0.0224%。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5 位。 4、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申请前股权激励获 716,800 股 本次解除限售 25 人 得股份数量*(A) (权益分派后) 涉及人数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本次解除限为 分三期解除限售 第二期 股份解除限售批次 第几次解除限售 本次申请 200,445 股 占公司 0.0224%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权益分派后) 总股本的比例 9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A)比例 27.96% 备注:(1)以上相关股数为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2)本批次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高管。 十一、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26,781,802.00 25.34 -200,445.00 226,581,357.00 25.32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68,044,835.00 74.66 +200,445.00 668,245,280.00 74.68 三、总股本 894,826,637.00 100.00 - 894,826,637.00 100.00 注:1、本报表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 月 10 日;2、本报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 位小数后的结果;3、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 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十二、备查文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4、《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