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5
证券代码:300598 证券简称:诚迈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9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继平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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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南京南海生物科技园A2幢公司一楼
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5,461,6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32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5,461,6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4.32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5,461,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35,461,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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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庄浩佳、彭观萍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
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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