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重大诉讼公告2018-03-07
证券代码:300598 证券简称:诚迈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0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迈科技”或“公司”)因与乐视
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近期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
了诉讼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诚迈科技诉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180 号南海生物科技园 A2 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4320Q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
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 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9647823J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
2、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1 月,原告和被告签订《技术合同书》,原告为被告提供软件测试
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的费用标准,按月计算工作量后被告向原告付款。
合同履行期间,为了进一步明确涉案的测试内容,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产品及应用测试服务。随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
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对实际发生的服务费均按月进行了确认。
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截止目前为
止,被告尚未支付的服务费为人民币 6,284,824.50 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
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需要支付至实际足额给付
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6,284,824.5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足额给付上述款项期间
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为人民币 229569.72 元;
以上小计人民币 6,514,394.22 元 。
(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诚迈科技已于 2018 年 3 月 6 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8)京 0101 民初 4129 号)。
(二)诚迈科技诉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180 号南海生物科技园 A2 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4320Q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
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 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9647823J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
2、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3 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产品测试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产品测
试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的费用标准,按月计算工作量后被告向原告付
款。随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对实际发生的服
务费均按月进行了确认。
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截止目前为
止,被告尚未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96,693.83 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予支
付。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需要支付至实际足额给付上述
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92,853.8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足额给付上述款项期间
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为人民币 3,839.95 元;
以上小计人民币 96,693.83 元 。
(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诚迈科技已于 2018 年 3 月 6 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8)京 0101 民初 4130 号)。
(三)诚迈科技诉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180 号南海生物科技园 A2 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4320Q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
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 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9647823J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
2、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1 月,原告和被告签订《通用服务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软件测
试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的费用标准,按月计算工作量后被告向原告付
款。合同履行期间,为了进一步明确涉案的测试内容,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
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产品及应用测试服务。随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对实际发生的服务费均按月进行了确认。
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截止目前为
止,被告尚未支付的服务费为人民币 1,517,629.06 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
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需要支付至实际足额给付
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1,517,629.0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足额给付上述款项期间
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为人民币 26,822.5 元;
以上小计人民币 1,544,511.56 元 。
(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诚迈科技已于 2018 年 3 月 6 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8)京 0101 民初 4131 号)。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为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所以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相关受理案件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