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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迈科技: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9-01-0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诚迈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珩                   联系电话:021-60883460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治平                 联系电话:021-60883460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王珩、胡治平、尹树森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8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一)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二)查看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三)查阅并复制公司相关三会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等;
(四)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规则及各项公司治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是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不适用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不适用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一)查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二)查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文件;
(三)查阅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是
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不适用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
                                                      是
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是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不适用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是
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是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是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是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是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是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一)查看公司相关披露信息文件及相关附件;
(二)查阅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相关文件,并与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内容
进行对比;
(三)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一)查阅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
(二)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三)查阅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附件。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是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是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不适用
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不适用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不适用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一)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二)走访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了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查阅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合同、凭据,评估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四)查阅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五)查阅公司内部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
                                                     是
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是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不适用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是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一)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二)查阅公司 2018 年半年报、季度报等相关披露文件;
(三)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与公司进行对比。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是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是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一)查阅公司上市前公司及各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查阅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否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一)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二)查阅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附件;
(三)查阅公司分红方案。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不适用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是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不适用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保荐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诚迈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1)自上市以来,诚迈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
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
要求;(2)公司业绩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持续关注经营
业绩的实现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3)宁波瑞峰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4 月 11 日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667,920 股,未在减持股份时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敦促
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持续关注并积极组织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相关法规
的学习,以促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
    (本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