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7-17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诚迈科技
保荐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18、19 楼全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珩 联系电话:021-60883460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治平 联系电话:021-60883460
作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迈科技”或“公司”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或“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万联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
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股票简称: 诚迈科技
境内股票代码: 300598.SZ
境内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王继平
联系人: 王锟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 4 幢
邮政编码: 210012
电话: 025-5830120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 月 20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诚迈
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诚迈科技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要求向交易所提交推荐上市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次保荐工作持续督导期间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至
期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 2017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2020 年
7 月 16 日,诚迈科技重新聘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担任公司发行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发行
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
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万联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万联证券
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万联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的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定期获取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其余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其余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至
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7
(1)现场检查次数
日、2019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4日对公司进行
了三次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①自上市以来,诚迈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
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②公司业绩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保荐机构已提请
(2)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公司持续关注经营业绩的实现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③宁波瑞峰于2018年3月23日至4月11日合计减持公
司股份667,920股,未在减持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2019
年11月,宁波瑞峰已将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
支付给公司,公司已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①保荐机构于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末共出具包
括《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7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5次独立意见;
②保荐机构于2018年度共出具包括《万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万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
见》、《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7次独立意见;
③保荐机构于2019年度共出具包括《万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万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增资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6
次独立意见;
④保荐机构于2020年1月1日至督导期末共出具包括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使用部
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4次独立意
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分别于2017年7月6日、2018
(1)培训次数 年4月3日、2019年4月26日、2020年4月14日对公司
进行了4次培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中重点条
文;
(2)培训主要内容 ②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及信息披露关注事项;
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违规案例、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相关规定及同行业并购重组案例;
④再融资政策修订背景及政策导向、再融资新规修
订要点及市场影响、再融资产品解读。
8.向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1)2017 年 7 月 31 日保荐代表人张宣扬因个人原
因工作变动,变更为赵向前;
(2)2017 年 9 月 6 日保荐代表人王成垒因个人原
因离职,变更为魏真锋;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3)2018 年 12 月 11 日保荐代表人魏真锋因个人
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赵
向前因职务要求,无法继续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王珩、胡治平。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不适用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交易所的重大事项 无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除因发行人 2020 年一季报披露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的净
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导致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
函〔2020〕第 93 号)外,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
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和发表专业意见。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持
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履行的相关程序等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
效地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
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珩 胡治平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