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9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次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
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42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
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三、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行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励
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74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
权期内按规定行权, 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以下无正文)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桂爱平 章丽琼 胡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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