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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迈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延长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2021-07-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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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致: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

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的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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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0 年 6 月 29 日,因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

创业板注册制新规,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前述议案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再次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2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发了《关于同意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414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

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已届满,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

    二、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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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

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

效期届满之日,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2 年 2 月 3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

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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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的签

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许志刚




                                             经办律师:

                                                            张潇扬




                                               二〇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