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15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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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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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须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在需要时,
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 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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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 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介公司投资价值;接待投资者
来信、来电、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参与度;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平台,并
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与咨询;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登记
公司、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高管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熟
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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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或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
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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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
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和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三十六条 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证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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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第
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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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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