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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迈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4-15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诚迈科技(南
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
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
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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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文件;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
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
会议记录上;
     (五)《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原
因。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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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
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
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
于”、“大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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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应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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