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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6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
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2022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编制的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022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编制的预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022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编制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
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推动实现公司业务板块的延伸布局,有利于公司长期可
持续发展。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拟定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提
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定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2023   -2025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
有助于公司建立起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其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议《关于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相关关
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
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在董事
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王云霞                  章丽琼                    胡昊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