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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泰生物: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2018-07-16  

						证券代码:300601            证券简称:康泰生物              公告编号:2018-065

债券代码:123008            债券简称:康泰转债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
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年5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5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查并发表核实意见。
    3、2017年5月25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
查结果,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5月31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6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6月16日,授予价格为13.8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7年7月21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143名激励对象1,014.20万股限制
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
    7、2018年2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彭晔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2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3.83元/股。
    9、2018年3月30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2018年5月14日,公司完成预留授予31名激励对象217.30万股限制性股
票的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
    11、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完成离职激励对象彭晔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的回购注销工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122,000
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142 名。
    12、2018年7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28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届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尚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前 述 情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7 年营业收入为
                                                                         116,117.58 万元,较 2016
3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年增长 110.38%,公司达
                                                                         到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的 142 名激
4                                                                     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标,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
    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完成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989827 股(含税),派 1.193896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984741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首次
    授予 142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变为 15,157,261 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为3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2名激励
    对象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7,11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2%,具体
    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
                                             持有首次授予的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量(股)            注
                                                                  (股)         量(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       苗向                                 673,855          202,156          471,699
                          董事会秘书
    2      朱征宇          副总经理              224,618          67,385           157,233

    3      甘建辉          副总经理              374,364          112,309          262,055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884,424       4,165,268        9,719,156
            (139 人)
                    合计                        15,157,261       4,547,118        10,610,143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涉及零碎股时,采取不进位原则。

          四、审议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议后,在《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中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14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2018年7月1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监事
会审核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条件已满足,14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142名激
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4,547,118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解锁

的事实和法规依据充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