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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泰生物: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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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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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路 18 号康泰生
物园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杜伟民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3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日期、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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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持有公司
股份 362,656,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937%。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持有公司股份 153,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2,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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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进行了验证,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
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2、《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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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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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强 _______________                王   颖   _______________


                                         蒋   彧   _______________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