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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泰生物: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300601            证券简称:康泰生物             公告编号:2018-110

债券代码:123008            债券简称:康泰转债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4日
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9:30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
月13日15:00至2018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伟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62,810,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17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42,3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49%。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62,656,8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93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3,749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024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809,88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8%;反对74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809,88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8%;反对74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656,88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76%;反对153,74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13%;反对153,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4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蒋彧、王颖律师现场见证,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